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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惠氏”“Wyeth”等商标,美国惠氏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美国惠氏)和广州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广州惠氏)在华展开了多年的知识产权较量。继在广州、北京等地对广州惠氏提起多起商标侵权、行政诉讼后,双方在杭州再次燃起知识产权战火。
因认为广州惠氏等六公司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美国惠氏及其在华关联公司将上述六公司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近日,杭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广州惠氏等六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产品包装及宣传册上使用“Wyeth”“惠氏”“惠氏小狮子”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青岛惠氏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下称青岛惠氏公司)将“惠氏”作为其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六被告侵权恶意明显,在确定侵权赔偿额时适用惩罚性,判决广州惠氏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55万元,全额支持了美国惠氏及其关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美国惠氏成立于1926年2月4日,原名为美国家庭用品公司,2009年变更为现名称。自上世纪80年代进军中国市场以来,美国惠氏在中国申请注册了“惠氏”“Wyeth”等多个商标,并在国内许可多个关联公司使用。
美国惠氏及其关联公司在起诉书中表示,其在研究、开发、制造和销售婴幼儿奶粉等方面处于全球领先地位,是“惠氏”“Wyeth”等商标的商标权人。经过长期的推广使用,“惠氏”“Wyeth”商标在婴幼儿奶粉等产品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2015年,该公司旗下奶粉业务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收入突破100亿元。
美国惠氏认为,广州惠氏自2010年成立以来,长期、大规模地生产、销售带有“惠氏”“Wyeth”“惠氏小狮子”标识的母婴洗护产品等商品,并通过抢注、从他人处受让等方式在洗护用品等类别上注册了“惠氏”“Wyeth”等商标。在广州惠氏受让取得的六个“惠氏”“Wyeth”商标被宣告无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认定广州惠氏使用“惠氏”“Wyeth”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后,其仍继续使用上述标识销售相关母婴洗护等商品,侵权恶意明显,请求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300万元。
广州惠氏则辩称,在相关判决生效之前,其对六个涉案商标的使用是合法的,是基于对注册商标有效性信赖进行投资和经营,不存在恶意使用商标、侵犯美国惠氏及其关联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没有突出使用被控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构成侵权等。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六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产品包装及宣传册上使用“Wyeth”“惠氏”“惠氏小狮子”标识并在网站上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惠氏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惠氏公司“Wyeth”“惠氏”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认定青岛惠氏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惠氏”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判赔金额方面,法院考虑到美国惠氏商标的知名度高、六被告恶意攀附美国惠氏商誉及字号、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地域广、侵权规模大,情节严重,涉案产品关乎婴幼儿健康安全等因素,对各被告的赔偿金额采用惩罚性赔偿的方式予以计算。经过计算,无论是基于网店、经销商渠道还是广州惠氏大区经理自认的销售金额,所计算的被告获利均超过了1000万元。因此,法院按照侵权获利的三倍计算赔偿金额后,全额支持了美国惠氏及其关联公司赔偿金额的诉请。
综上,法院判令六被告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婴幼儿洗浴、护肤、喂哺、洗衣、尿裤,驱蚊湿巾商品以及成人用洗护和孕妇产品、商品包装、广告宣传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惠氏”及“Wyeth”商标;青岛惠氏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惠氏”字样,变更企业名称;广州惠氏、陈某英、管某坤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55万元;杭州单恒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就其中的15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州正爱日用品有限公司就其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青岛惠氏公司就其中的6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标呱呱科技的顾问认为,由于奶制品行业关乎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擅自使用知名品牌的商标、字号,搭知名品牌“便车”的行为在引发消费者混淆的同时,也增加了食品安全隐患。这种侵权行为违法成本低,销售渠道隐蔽,如果不能对其施加强有力的处罚,威慑潜在的侵权行为,则势必会冲击奶制品行业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也会挤压权利人的销售空间,损害权利人的销售利润和潜在的销售机会,也会冲击知名品牌的形象,使消费者对其产生不信任。
那么如何提高商标的辨识度,如何避免出现上述的侵权行为呢?首先我们应该做到以下三点:(一)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为了提高商标显著性,则要做到(一)商标标识要具有可识性。不能使相关公众将某一标识作为商标予以识别的标识不可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例如:图形商标之不能注册就是因为构图过于复杂,不易将其视为商标予以识别,即本身缺乏商标可识性。通俗来说,就是普通消费者看到这个图形不会将其作为商标标识予以识别,更不用说认为其是商标。(二)商标标识要具有独创性。需要强调的是这里“商标的独创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具有的显著性,有显著性的商标不一定具有独创性。(三)商标标识要和具体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相结合。通常认为,当标识表示的含义与商品属性关联性最弱时,商标的显著性最强,反之则显著性最弱。当然最简便的方法可以寻找专业的有资质的商标平台,通过商标转让的方法获得商标,可以避免出现以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