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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夫”商标申请于2008年,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包括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 酱油等,属于第30类方便食品。由于商标名字和国内酱油知名品牌海天酱油极其相似,后者原商评委提出“每夫”商标无效申请。然而原商评委则认为“每夫”并未和海天形成相似的商标,前者不存在对“海天”这一知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对“每夫”商标作出维持注册裁定。由此开始,海天和每夫的商标大战也正式打响了。
知产法院判决反转
海天是中国调味品行业的优秀企业,有着悠久的历史,成为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首批公布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在开庭审理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评委)认可海天相关商标在酱油商品上构成知名商标。
法院方面认为,每夫和海天在读音、含义有区别,但从外观和字形上看,两个商标却有不少相似之处。且两个商标均用在调味料、食用香精等商品上,再加上相关商品的外包装、商标外贴标识较小,容易让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因此,每夫和海天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决定撤销原商评委关于“每夫”商标无效宣告的裁定,并要求国知局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裁定。
标呱呱科技的专家认为,对于商标近似判定的标准,必须严格依照单独、客观、整体对比的审查原则,并结合我国国民的文化程度和汉字认知能力,认为在日常购买中,即使引证商标在市场中已经具有高知名度,相关公众施以关注,也不致对“每夫”商标所示商品来源与“海天”商标所示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如果对于初创公司或者初创项目可以优先考虑商标转让,直接与平台购买后直接可以授权使用,会方便许多,避免了很多因为商标所带来的官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时,应该是考虑到商标在使用当中对于公众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受先案“每天”商标的结论影响,考虑到存在故意擦碰与知名商标可能构成误认误购文字商标的注册,产生有损知名商标企业的商业价值的不良影响,因此并不鼓励类似商标注册。”
国知局不服,北高院再审
国知局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再次提起上诉,国知局坚持每夫未与海天相关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每夫商标核定使用在“冰激凌、面包”食品,与海天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明显不类似。
法院认为,每夫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冰激凌、面包”以外的商品与海天相关商标属于相同类似群(3001、3008、3009等)中的商品,构成类似。但核定使用的“冰激凌、面包”分属不同类似群,且海天方面未注明构成交叉检索,每夫商标在“冰激凌、面包”商品上,不构成和“海天”相关商标类似。
对每夫和海天的文字部分,北京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两词字形及整体外观较为近似,消费者在隔离对比状态下难以区分,易造成混淆,构成近似标志。
最终,北京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挡,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国知局主要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呱呱科技的专家认为,该案可能还并未结束,“原因在于,高院可能遗漏了该案引证商标二和引证商标四的一标多类情形中第30类商品类似判定的情况,并以此判决一审认定部分事实不当。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二审判决事实认定,以及继续推翻原评审裁决的结果应当仍然不满意,应该大概率会申请最高院再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应当也不会同意高院漏判后,关于原审判决被认定为“部分事实不当”的结论,可能提出申请再审。
本案中虽审理和判决结果各有不同,但原商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乃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的审理标准并无混乱,审理标准仍然是一致的,都依照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院司法解释内容,并参照商标评审规则、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执行。
案例对企业的启示
标呱呱科技的专家提醒,从企业角度看,首要的便是做好知产布局,打好权利基础。积极通过申请注册取得确定权利保护,并维持本企业商标注册,同时持续保存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
很多企业在因为不及时提交注册申请,或未能按时续展注册商标,武断地放弃商标续展,导致本企业丢失了商标权力的基础,在企业扩大发展后,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发展保护不够充分完整,导致了后续一系列问题的产生。
其次,有三点必须做到的是做好风险防控,定期进行检测,善用互联网等工具。在建立权力保护的基础上,每月进行商标检测,对于申请中1-45类全类上的相同商标、对于企业重点投入的产品近似商标予以严格检索,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常规审查的主动驳回外,企业应及时对进入初步审定公告的上述情形商标提出异议申请,阻止其取得商标专用权,以免瓜熟蒂落、养虎为患。
对于已注册商标,可以针对不同情形进行无效宣告申请或撤销三年申请,并辅以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维权等多种纠纷解决途径,正确地选择维权路径。对于案件中较难把握的主观状态认定,如恶意,注意善用大数据工具进行深度分析,审查人员必须准确有效地进行相关案件事实认定。
最后,企业应该化被动为主动,提高对于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要服务于企业建设,是企业发展壮大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不可忽视。合理考虑并使用多种纠纷解决机制,降低诉争成本,化干戈为玉帛。在侵权发生时,除了积极维权,有可能通过谈判和调解,达成企业品牌营销的有利局面,促进企业产品或服务有效快速铺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