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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商标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实施起来更加简单隐蔽,不仅在查处工作上有一定的难度,对于权利人的取证和法院审判工作来说也有一定的难题,当权利人发现受到侵权时应当及时搜证并保存。就目前来说,构成网络商标侵权主要有3大呈现形式。
1、链接标志,设商品链接主要是对用户进行引导起到的一个桥梁作用,只要该链接行为未明示或暗示对该商品的诋毁,且未声明是禁止链接的,这种使用连接标志的行为是不构成侵权的。假设在深层链接中,被链接的每个分页若没有被链网站的标志,则造成混淆,构成侵权。
2、淡化商标的行为包含通过低质品与商标相结合造成对注册商标否定性评价的贬损,以及把商标与其他同类或其他种类的产品相结合造成商标辨识度下降的模糊行为。我国对驰名商标有特殊的保护,假若设链网站通过增链接来提升点击率,这种混淆行为会造成驰名商标淡化,容易使消费者误解该驰名商标与设链网站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反向假冒,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五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如设链网站使用他人知名商标作为被链网站标志,这种属于商标侵权中的反向假冒直接造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