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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作为品牌的主要载体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商标品牌建设需要良好的社会营商环境,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严重违反了《商标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公序良俗,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其危害性明显。因此我国在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上一直都十分重视。(商标转让)
以下十种行为均为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1、恶意抢注国家或区域战略、重大活动/政策/工程/科技项目名称的;
2、恶意抢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及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词汇、标志,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
3、恶意抢注具有高知名度的重大赛事/展会名称、标志的;
4、恶意抢注行政区划、山川、景点、建筑物等名称的公共资源的;
5、恶意抢注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公共商业资源的;
6、恶意抢注具有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角色名称的;
7、恶意抢注他人具有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其他商业标志的,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的;
8、违背《商标法》第10条相关规定内容的;
9、在明知委托人从事上述行为,商标代理机构还仍然接受委托办理的;
10、其他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