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0-15-4000
听过图文组合商标、肖像商标等,还有一种颜色组合商标的,你了解吗?颜色组合商标指通过特定意图或顺序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色彩相结合并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其中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圈仅限于提交注册的组合本身。颜色组合商标在提交申请时不需提供色样,不能简单的描述为“黄色、蓝色”等,必须是由具体限定的。
满足颜色组合商标的注册应具有合法性、显著性特征、不应具有功能性,、不得已与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起冲突。相比文字、图形、字母等标志,颜色标志的显著性较弱,因此在《商标法》中规定了单一颜色是不得作为商标核准注册的,只有具备显著性的颜色组合标志才得以核准注册。
从以往的注册案例看,颜色组合商标具有显著性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能获得显著性特征。其使用的颜色商标使得消费者认可、熟悉该商标与申请人之间的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而在实际中,若仅使用两种颜色的组合商标,审查员很大可能会以“缺乏显著性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为由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