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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该名称并未用于区分该当事人的商品和服务来源,其主要目的仅为了说明商品或服务,一般情况下不会损害商标权人的权利。
2、商标使用者在主观上并无作为商标来用的意图,在客观上并不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3、在《商标法》中的善意合理使用,主要从有无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判断。善意指不知他人已注册商标,或虽已注册而未以恶意方式使用;恶意指虽知情但仍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使用的。
叙述性合理使用是不会导致消费这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还包含平行使用、比较广告中的合理使用等方式。而平行使用指在自己的商品上不显著的使用电邮嫌钱商标的商品。一旦一方将一件注册商标用于一件较为复杂的产品的谋哥部分时,平行使用理论允许该方用该注册商标来标识这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