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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下面两件商标第21824105“迷你过”与第17760052号“微信支付图形”,两者间作为局外人一看就是两个图形一样只是颠倒了方向。“迷你过”商标与2016年11月份申请注册,目前已注册成功。而腾讯公司的图形商标是在2015年8月份申请注册的,针对“迷你过”的商标注册,原告腾讯公司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
经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腾讯的图形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为违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未损害在先著作权,具体裁定的相关法规可参考图示。综合以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后认为,腾讯《微信支付品牌标记》登记日期是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无法证明原告在诉争商标申请之日前享有该作品著作权,且现有证据暂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因此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腾讯公司需负担该案件受理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