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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农林科技公司向厦门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起诉前员工何某侵害了公司某植物新品种权,要求何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上诉原告农林公司所提到是植物新品种权指的是《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该证的复印件及相关授权文件等一系列证据,在法院开庭审理之际,原告表示已经获取品种权人的授权许可,岂料,该说法却被被告何某推翻,指出公司伪造了证书。(商标注册)
根据被告提出的反驳,法院要求原告农林公司需提交证书原件作为检验证据的真伪,可随后发现原件及复印件的内容并不一致,两份证书上的“品种权人”一栏明显不是同家企业。这一举证更是坐实了被告的说法,原告才得以承认其之前所提交的证书复印件证据是伪造的。最终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原告处以10万元处罚金,同时原告由于无法证明其拥有的涉案植物新品种权,因此驳回了原告农林公司对何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