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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交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办,一种是自己通过商标局官网申请。在办理商标申请时需要填写相关的信息内容,其中有一项“商标说明”十分重要,需要申请人对商标含义做一个文字描述,有效帮助审查员审查。
针对不同的商标其阐述内容也有所不同,具体有以下这些:
1、外文商标,商标为外文或非汉字文字商标的,应说明文字种类及其含义,否则将按照近似中文或英文含义解释,也可能视为无含义解释;
2、特殊字体商标,由特殊字体或包含特殊字体的商标字体,应加以文字描述,否则在审核时可能将其归类为图形商标;
3、通用名称不可注册,《商标法》明确规定,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因此商标包含通用名称的将视为放弃专用权;
4、原图形商标做修改申请的,在原申请图形商标的基础上,通过略微调整图样重新申请的,需主动作出说明。如“本公司类似商标第XX号已注册。”给予相关说明能排除图形商标的近似判断,可降低驳回几率;
5、以电脑合成肖像的,若以肖像商标申请的,且该肖像形象是由电脑合成的,在此应当做主动说明。如“该肖像为本公司法人代表肖像,本人同意作为商标使用“或”该图形为电脑合成形象”。通过具体说明规避补正加快审查速度;
6、带有显著性文字的立体形状,该商标由立体形状加上显著性文字的,建议予以说明,如“放弃立体形状专用权。”以此表达该商标以显著性文字获得整体注册,但此商标又与普通文字商标无异;
7、提示附件或其他补充材料,若申报时有附带相关的提交材料附件的,在“商标说明”中加以文字提示。若需要后补的也可加以说明,提醒审查员查阅所补充的材料内容;
8、暂缓审查,基于在先权利不稳定或其他原因需要暂缓的,在“商标说明”中需说明情况,并正式发函给到商标局提出暂缓审查的申请;
9、申请意图说明,若一家企业的申请量过大很可能被定为“恶意申请”,在“商标说明”中需简要说明其使用意图,若有必要还需单独发函提交详细材料。避免审查员以“恶意申请”为由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