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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盘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第30类方便食品,第902855号“胖子”商标多次被评为“重庆市著名商标”,其系列产品也获得过“重庆名牌产品证书”及“最受消费者欢迎品牌”等荣誉。另外,该企业所生产的“胖子牌麻辣鱼”佐料在全国20多个省市均有销售。享有名为“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专利号为ZL200930160342.X、ZL201430394474.X)。(商标注册)
2017年12月14日老码头食品有限公司的第30类方便食品,第12235041号“月半之子”商标被宣告无效。对比“月半之子”与“胖子”商标,从颜色上看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胖子”牌,且“月半之子”麻辣鱼佐料的装潢与原告的“胖子”牌麻辣鱼佐料构成近似。
经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被告生产的童装麻辣鱼佐料使相关公众认为系原告生产的“胖子”牌产品,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另外被告的包装桶及包装袋的装潢,从主色系、文字及排列方式、宣传语句、装饰图案及其布局上,均与原告的产品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足以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其来源,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判决被告需赔偿原告重庆胖子天骄食品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