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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涌入,各种App应用程序成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很多的App标识看起来似乎大同小异,像“西柚”和“美柚”,“嘀嘀”和“滴滴”,这些App标识的商标侵权现象越发激烈。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一个App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主要有两个认定因素,一个是涉案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另一个是此种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简单地说,一个是判断的前提,一个是判断的关键。
1、对涉案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该商标的使用并非为了区分来源,仅用于描述功能用途、产地或受众等情况的,则不受商标专用权的规制也无需担忧使用时是否会导致混淆的因素所在。商标专用权不能超过商标性使用的界限,社会公众对语言文字的正常使用不能因为商标专用权而受限,毕竟市场与社会之间是建立在相互依赖的基础上,从中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商标权利之间的平衡之处。(商标注册)
2、该App标识的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App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将极大影响商标权人原油市场份额及商誉等,侵犯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被认定为商标侵权。以消费者的认知角度出发,其商标的近似度和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是造成混淆的关键点。除此以外,App标识不仅限于区分第9类计算机软件,还区分其实际中的服务。综合以上,除了判断标识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以外,还应从一般公众注意力出发,结合各自商品或服务类别,考量商标的显著性、影响力、相似度、商品或服务功能目的、市场渠道、消费群体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