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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芙兰,1969年成立于法国利摩日,1997年加入了全球奢侈品牌公司LVMH,品牌创立至今,一直大受群众热爱,其品牌店更是遍布全球各地。在东莞,一家名为丝丽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4年10月31日申请注册了第15614888A号的“SEPHORA”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在2018年1月11日,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核,以“商标相同或近似”为由,不予以该商标的注册复审决定。本次不予注册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依据申请人丝芙兰的六件引证商标,分别是第G749589号、第15541864号等注册商标,以上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第35类。
丝丽雅公司不服其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丝丽雅公司对6件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商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认定无异议,而异议的点在于自己拥有已核准注册的在先商标。根据被告的辩证,法院审理认为,即便丝丽雅公司拥有在线注册商标,但在新商标的注册上也不得违反《商标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相关规定,因此丝丽雅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丝丽雅随后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丝丽雅公司认为诉争商标是已注册第1487316号商标的延续注册,而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均晚于我司的在先商标。但法院认为斯利亚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了上述,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