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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办理商标业务时,假若遇上商标注册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即将同一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又将其转让给第三方,此时该商标转让与使用许可之间就会产生冲突。遇到这么问题具体可参考以下处理方式:
1、转让在先,许可在后。若转让已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便拥有商标权,公告之后原商标注册人与他人订立的许可合同对受让方来说是没有约束力的。
2、许可在先,转让在后。原商标注册人将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内的商标,为未征得商标许可使用人同意的情况下,又将其进行转让的。这种主要考虑两种情况,“是否构成转让合同无效”以及“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合同无效”,主要看原商标注册人所签订的合同约定来履行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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