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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法》中,在先权指的是依《商标法》并因时间或程序在先获得的、相对于以其他法律或同样依《商标法》而获得的,根据商标及其构成要素这一共同客体的其他权利而言,享有在先保护的权利。那么满足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条件有哪些?
1、在商标申请之日前,就已有使用的事实存在。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时间”上,若不具备时间要求就满足不了“在先使用”,其在先使用权也无法产生,并以此作为侵权的抗辩理由;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且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或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
3、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也就是在先使用人在期商品上是连续不中断的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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