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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和“冒充注册商标”两者相混淆,其实两者间是完全不一样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指商标权人擅自更改已经依法核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并投入使用的行为;冒充注册商标,指企业或个人未对某标识做商标注册,擅自标注“®”注册标记且投入使用的行为。
若被发现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的,地方工商局将责令要求其改正,若不改正的该注册商标将会被撤销。如果商标在使用时依实际情况确实需要改变商标要素的,需要重新向商标局提交新的商标注册申请。而一旦被发现冒充注册商标的,其行为可能涉嫌违法,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点在《商标法》第52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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