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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份,成都市成华区的一家茶叶店,所售卖的茶叶中发现其中有外包装上明确写着“竹叶青”和“碧潭飘雪”字样的茶叶,包装上也没有明确标识出生产厂家、经销商。该公司的员工在店内购买了这两款茶叶共支付800元,店员也开具了该有公章的收据。通过收据明细看,明确写了“竹叶青”450元,“飘雪”350元。其公章显示为成都兴业茶叶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
据悉,“碧潭飘雪”是由成都徐公飘雪茶叶有限公司经核准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第30类茶叶产品上。成都徐公飘雪公司将“碧潭飘雪”商标授权给竹叶青公司独占许可使用并授权其负责市场的打假维权工作。而“竹叶青”是竹叶青公司经核准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第30类茶叶产品上。竹叶青认为,对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同种商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碧潭飘雪”与“竹叶青”的标识进行销售,该行为极易引起消费者误认混淆,对公司已造成权利侵犯。
就上述内容,店铺销售人员范某称,涉案茶叶的来源是因为有人上门推销了“竹叶青”和“碧潭飘雪”,因此她才会购买10盒,这10盒茶叶部分已售出部分作为礼送,3盒已销毁。且范某还表示在3月份已依法缴纳罚款。不料在1个多月后,竹叶青公司将成都兴云茶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而自己也被竹叶青公司追加为第二被告。竹叶青公司认为两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通过销售收据显示成都兴云茶业有限公司系销售主体,而范某则参与了销售,因此构成了双方共同侵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碧潭飘雪”、“竹叶青”标识均位于包装正面的显著位置,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通过比较竹叶青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均分别完整的包含了“竹叶青”、“碧潭飘雪”的文字,对应注册商标中的主要标识、呼叫及判读部分,因此被诉侵权标识分别均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了近似。加上“碧潭飘雪”及“竹叶青”的注册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该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案件当庭宣判,兴云茶业公司及范某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竹叶青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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