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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民政部门批准的逍遥镇所属行业协会“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在近日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了河南焦作多家使用“逍遥镇胡辣汤”招牌的商户,要求相关商户支付3-5万元的赔偿费,或每年缴纳1000元会费加入逍遥镇协会,接受协会的统一管理。
针对起诉,很多商标表示无法接受,首先,2003年胡辣汤协会获得该注册商标,至今才起诉有点让人无法理解;其二是,逍遥正胡辣汤是经过商户们本分经营,扩大了其名声,才有了“逍遥镇”的金字招牌,现在胡辣汤协会以注册商标为由,强行商户加入会员收取会员费,其用意明显。
《商标法》的“注册在先”基本原则,就明确指出了谁先注册谁先取得商标,但由于“地理标志”的特殊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识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以注册并禁止使用。但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在实践中,通常是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龙头企业+农户”的经营模式,就像“阳澄湖大闸蟹”,是经过当地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持有商标,经过授权给农户使用,分工协作,共同擦亮金字招牌。
从本次商标纠纷中,总结了两个方面,第一,假设地理标志商标没有得到集中的管理,会形成品质上的参差不齐,造成恶性竞争,把好品牌做烂;第二,通过统一管理防止地理商标权利人因前期利益驱使,毁掉整个品牌的发展。即便“逍遥镇胡辣汤”的知名度在全国范围不算太高,其品牌价值亦不算大,建议商标持有人切忌急于“分蛋糕”,更应该重视将其其品牌文化做强做大,进一步的提升商品质量标准,才是眼前更值得关注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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