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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茶叶商标应该注册第几类商标?
答:通过商标国际分类表,茶叶属于第三十类,其主要包括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意式面食,面条;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巧克力;冰淇淋,果汁刨冰和其他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调味料,香辛料,腌制香草;醋,调味酱汁和其他调味品;冰(冻结的水)。
第30类商标类似群组包括:【3001】咖啡,咖啡代用品,可可、【3002】茶、茶饮料、【3003】糖、【3004】糖果,南糖,糖、【3005】蜂蜜,蜂王浆等营养食品、【3006】面包,糕点、【3007】方便食品、【3008】米,面粉(包括五谷杂粮)、【3009】面条及米面制品、【3010】谷物膨化食品、【3011】#豆粉,食用预制面筋、【3012】食用淀粉及其制品、【3013】食用冰,冰制品、【3014】食盐、【3015】酱油,醋、【3016】芥末,味精,沙司,酱等调味品、【3017】酵母、【3018】食用香精,香料、【3019】单一商品。
问:茶叶制成品的分类原则是什么?
答: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分类表没有规定分类的标准,该制成品即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内类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一类,也可以根据辅助的分类标准,即根据这些制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无线电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根据产品中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该产品分在与这些功能或用途相应的不同类别里,若类别表中没有规定这些标准,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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