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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优酷广告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宣判,优酷网络最终获赔,今天跟小编一起来看下案件审理依据。(原告是“优酷网络公司”,被告是优酷广告公司)
根据法律文书显示,原告诉称被告将“优酷”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且进行经营,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请求索赔45万元。但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所使用的优酷字样并不会造成混淆,原告主张的权利商标在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
就上述原被告的诉词,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确实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均在有效期内,且原告的商标核准注册日早于被告公司的登记之日。经过比对,被告所使用的“优酷”字号与上述商标的中文部分完全相同,且经营范围与原告的部分商标核准使用服务均与广告相关,一旦使用很大可能性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认定被告将其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优酷广告公司在30天内需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优酷”字样,另需在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对原告的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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