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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册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有两种肯定性的抗辩方式:合理使用和模仿。当描述性商标出于其主要含义善意使用,并且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时,即属于合理使用。例如,“鱼苗”被认为是一个描述词,可以在不侵犯原告对“Fish-Fri”商标所有权的情况下使用。
主格使用也是合理使用辩护。当需要使用标志来识别另一个生产商的产品而不是被指控的侵权者自己的产品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例如,一家杂志要举办一场在线竞赛,要求读者为他们最喜欢的吉尔摩女孩角色投票,而“吉尔摩女孩”商标的所有者提起诉讼,法院很可能会认定该使用为特权主格使用,因为杂志在不使用标记的情况下将无法识别该节目,并且有限的使用并不意味着标记所有者的认可或赞助。
如果商标的模仿不是太商业,则可以根据第一修正案进行保护。例如,Muppets电影中的猪一样的角色被发现没有侵犯Spam商标的所有者权利。很难预测法院将如何确定这一问题,因为不同的法院以不同的方式分析这种保护。有些人只是将第一修正案添加到八个因素中。其他人则根据第一修正案的可能混淆程度来平衡第一修正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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