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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在各自的规定中对“商业使用”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它是指商品、商品的包装或容器和交易工具,也是用于广告、展览和商业活动的商标。在以往的案例中,侵权商标只用在商品的外包装上,而对商品本身没有任何标识的情况屡见不鲜。
有人提出疑问,注册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是否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使消费者无法识别商品的原产地?我们分析,外包装作为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与商品一起交给消费者的,消费者以此来判断商品的来源、产地,因此其商标标识应与外包装作为商品的一部分加以放大。
举个例子,在2011年时上海海关查获了一批汽车风扇耦合器。其外箱上使用“Mercedes-Benz”标志,但风扇耦合器本身并没有商标标识。尽管生产商声称他们没有在生产中使用该商标,只是在包装盒上使用了该商标。但海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因为会误导公众会将其包装和产品视为一个整体。以上为标呱呱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公司和商标转让的流程,在海关申报文件中使用他人商标算侵权吗,更多商标知识请登陆标呱呱了解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