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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当劳(McDonald's)是全球大型跨国连锁餐厅,主要售卖汉堡包,以及薯条、炸鸡、汽水、冰品、沙拉、水果等快餐食品。对于麦当劳,想必国人已经非常熟悉,而麦当劳的热门产品麦辣鸡腿汉堡,相必也是大家非常喜爱的食品。在近期,麦当劳成功拿下了麦辣的商标。
据了解,麦当劳公司申请注册的“麦辣”商标,虽在初审阶段,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只是描述商品口味的通用词语不予注册。
但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两审诉讼中实现“反转”获得胜利,即被认为是具有显著性的臆造词,允许注册。
根据北京市高院本月14日作出的(2020)京行终3912号判决书披露,麦当劳公司于2018年4月申请注册第30514452号“麦辣”商标。
指定使用品类为咖啡; 茶; 茶饮料; 糖; 比萨饼; 调味品; 泡打粉; 汉堡包; 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 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食品用香料; 搅稠奶油制剂; 甜食等等。
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该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11条规定,即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麦当劳公司不服,于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麦辣”是臆造词,非日常生活中形容口味的通用词语,也没有成为同业经营者的描述相关商品的常用表达。
所以,诉争商标并非直接描述性的商标,该商标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11条规定,原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不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院在二审判决中提到,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应结合该标志制定适用的商品或服务,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依据,以该标志能否起到标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为判断标准。
北京市高院认为,“麦辣”并非常见中文词组,指定使用在咖啡、茶饮料、比萨饼、调味品、汉堡包等商品上,并非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口味特点,以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能够起到标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由此,北京市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标呱呱科技的顾问提示您,在注册商标时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本行业或者是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2、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3、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4、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5、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6、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者是上述要素的组合。
7、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8、单一颜色
9、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但非普通表现形式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数字做型号或者货号的商品上的除外。
10、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但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