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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9年,广州西关一家专卖酥点的店铺“连香楼”开张。因其莲蓉酥点品质优良、口味纯正,店铺生意异常火爆,被誉为“莲蓉第一家”。
100多年过去,原有店铺已经改名为“莲香楼”。新中国成立后,“莲香楼”由私营改制为国企,并先后被授予“中华老字号”“五钻级酒家”等称号。
然而,“莲香楼”品牌在近几年陷入商标大战:一方是“莲香楼”品牌创始方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以下称莲香楼公司)、股东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以下称西关世家),另一方是声明“莲香楼”注册商标唯一所有权人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称广饮集团)。
2005年广州市莲香楼更名为莲香楼公司,2006年西关世家购入99%股份,但商标所有权属于国企广饮集团。2010年、2013年,广饮集团以违约为由两诉西关世家,要求其补齐“莲香楼”商标使用费,2013年广东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但双方在“莲香楼”商标使用权上依然争议不断。
2020年8月,广饮集团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公告,对“莲香楼”系列商标中的三个商标“餐饮”服务项目普通使用许可进行公开招标,引发莲香楼公司、西关世家的强烈抗议。
两者认为,西关世家购入莲香楼公司股权的同时,就已经租用了“莲香楼”商标,并取得商标独家使用权。广饮集团不应该将“莲香楼”商标再进行招标。
1月21日,西关世家工作人员向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如果不能确定西关世家对“莲香楼”商标排他、独占性使用权,市面上出现各种“莲香楼”产品,将会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亦将损害“莲香楼”百年商誉。上述先例一开,必将引发系列诉讼,莲香楼公司将永无宁日。
1月20日,广州国有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规划部工作人员称,莲香楼商标注册人是广饮集团,按照规定,西关世家每年需交纳商标使用费。目前处于法律诉讼阶段,如果对方想说什么,可以到法庭上见分晓。
据公开资料显示,新中国成立后,“莲香楼”经历公私合营成为国有企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2005年莲香楼变更为广州莲香楼有限公司,2006年进行股权招标。另一方面,“莲香楼”注册商标所有权归广饮集团所有。根据工商股权穿透信息,广饮集团属于广州市政府全资控股企业。
莲香楼公司副总经理何敬宇告诉记者,莲香楼公司的前两次股权交易流拍,直到第三次拍卖股权交易捆绑商标招租,才由西关世家竞得莲香楼公司99%股权。
西关世家、莲香楼公司认为,西关世家出手竞拍,无疑是看中了“莲香楼”这块金字招牌的商业价值。西关世家购入莲香楼公司股权的同时,就已经租用了“莲香楼”商标,并取得商标独家使用权。
2006年9月1日,西关世家与广州市荔湾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荔湾区国资局)订立股权交易合同。根据合同内容,99%目标公司(西关世家)股权受让人必须继续使用“莲香楼”品牌和商标,且目标公司不得衍生其他商标。股权转让对价逾5000万元,另加员工安置补偿费1632万元。
股权交易合同订立后,西关世家与荔湾区国资局还订立《关于解决莲香楼历史遗留问题费用的协议》,约定由西关世家再行承担逾200万元,以解决包括支付交通事故补偿费等历史遗留问题。
2010年11月,广饮集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违约诉讼。
广饮集团称,2006年西关世家与荔湾区国资局签订合同后,西关世家未照约定足额支付商标使用费——按照广州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穗国资批(2006)16号文件,莲香楼“老字号”、标的有偿使用费收取初定为以137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增3%。作为招标条件之一,与股权转让标的一同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租赁期签约时另行商议。
随后,广州市中院作出(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西关世家向广饮集团支付积欠的第二年使用费4.11万元;驳回广饮集团其他诉讼请求等。
广饮集团不服判决,决定上诉。
2013年,广东省高院就该案作出(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西关世家应自2010年9月1日起以154.1946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增3%的标准,向广饮集团缴纳商标及老字号品牌许可使用费等。
至此,双方纠纷告一段落。
然而,广州市国资委穗国资批(2006)16号文件、2006年西关世家与荔湾区国资局订立的股权交易合同,均未明确招标人对“莲香楼”无形资产使用方式;广东省高院就该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也未对“莲香楼”系列商标的许可方式及性质(普通、排他或独占)作出清楚认定。
这为后来双方再起纠纷埋下伏笔。
2020年8月,广饮集团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公告,对“莲香楼”系列商标中的“莲香楼”第42类(注册号为1163850)、第43类(注册号为3094502、11297559)“餐饮”服务项目普通使用许可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显示:商标使用企业需按照每月营业额的1%,向商标注册人缴交商标使用许可费。十年合同期内,商标使用许可费总金额不低于355万元。
另外,盖有广饮集团公章的《莲香楼商标有偿使用许可合同》中出现第6条特别声明:“因西关世家可能因上述股权交易事宜,或‘莲香楼’商标许可使用事宜与甲方、乙方产生法律纠纷,或者因此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无效/终止/解除等,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或相关联的其他情形,均不属于甲方违约,乙方同意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
广饮集团的公开招标,引发莲香楼公司、西关世家的强烈抗议。
西关世家表示,2006年西关世家购买莲香楼公司99%股权,看中的就是“莲香楼”商标的特殊性、潜在商业价值。
按照16号文件,西关世家应当对“莲香楼”商标有独占、排他、长期使用的权利;按2013年广东省高院第123号民事判决,“莲香楼”系列商标及老字号品牌的使用许可权及许可使用费是该次股权交易中的重要条件,“如果使用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其他市场主体同样可以经营‘莲香楼’商标品牌,有谁愿意耗费巨资去接盘,并盘活当时业绩不佳的莲香楼公司?”
西关世家工作人员称,这次广饮集团的招标公告中,中标人每年才付不低于35.5万元的商标使用许可费,“而按照2013年广东省高院第123号民事判决,我西关世家每年递增缴费,到今年都缴你200多万元商标使用费了,你还要一女二嫁,嫁得不好我们还要背锅,这说得过去吗?这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西关世家不接受。”
莲香楼公司的代理律师陈启环称,广饮集团“一女二嫁”的行为,使得莲香楼公司走到了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广饮集团在明知其与莲香楼公司、西关世家存在纠纷的情况下,对商标公开招标是明知故犯,此行为事实上侵犯了两家公司的利益。
陈启环认为,莲香楼商标的特殊性,除了股权交易捆绑商标招租,还在于历史上该商标就属于莲香楼公司,改制后莲香楼公司承载着莲香楼的商誉。历史发展至今,莲香楼商标和莲香楼公司之间已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如今,莲香楼公司在广州开设二十余家分店,每年向国家纳税近两千万元。不仅莲香楼的产品为国内外消费者所认可,莲香楼公司也逐渐演化成老广州的形象和符号之一。
陈启环称,从公平角度而言,“莲香楼”产品深受消费者青睐和熟悉。莲香楼诸多糕点师傅一辈子都在莲香楼公司工作,甚至一家三代人都为莲香楼工作。他们才是“莲香楼”的精神支柱、“莲香楼”味道的传承人。
陈启环认为,假使市场上出现多个厂家的“莲香楼”产品,如何辨别哪个“莲香楼”才是最正宗、原汁原味的?这必然会损伤“莲香楼”这个百年老字号的利益。
商标使用独占性、排他性权利之争
2020年8月,西关世家的代理律所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向广州产权交易所发送《要求撤销“莲香楼”商标使用许可招商公告的律师函》,未果。
2020年9月,广饮集团的代理律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给广州产权交易所的律师函称,广饮集团作为“莲香楼”系列商标唯一注册人,享有对外许可的权利。广饮集团对标的资产完全拥有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西关世家、莲香楼公司无权干涉该次招商活动。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西关世家关于对“莲香楼”商标享有独占、长期使用的权利的主张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06年西关世家与荔湾区国资局订立股权交易合同,转让的仅是99%股权,“莲香楼”商标老字号品牌不包含其中,且商标权人广饮集团未签署协议;股权交易合同、16号文件、(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均未显示西关世家对“莲香楼”商标享有独占、长期使用的权利。
上述律师函还称,“莲香楼”商标不仅是重要的国有资产,还是广州市的一块金字招牌。作为“莲香楼”老字号及商标资产的持有人和管理人,广饮集团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大做强老字号品牌的目的出发,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广饮集团合法享有完整权利的招商标的进行项目公开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犯西关世家或莲香楼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
随后,莲香楼公司、西关世家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广饮集团、广州某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即停止包括订立合同、授权使用、使用“莲香楼”第42类、第43类商标的侵权行为;并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即撤销关于上述商标的《莲香楼商标有偿使用许可合同》、撤销关于上述商标的授权使用许可。
今年1月初,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在创业初期,一定要重视对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商标在经营过程中,其累积的经济价值会越来越大,如果没有做好商标注册等工作,很有可能被别有用人摘走胜利果实。标呱呱科技的顾问建议,可以通过商标注册或者商标转让的办法来获得一个新商标,这样就不怕日后出现无谓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