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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在选购商品时,不禁啼笑皆非,拿起一包“上好佳”薯片,不料却是“上好娃”,“旺仔牛仔”一不小心成了“旺子牛奶”。这些仅一字之差的品牌名称,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这混淆,也就是我们常见的假冒商标,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生产、销售上述商品或明知是假冒商标的行为均是违法行为,是要受到《商标法》中相关规定的处罚的,第60条“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当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时还会构成犯罪。假冒他人商标行为会严重误导消费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这种行为将大力打击谨防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