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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9日金华市大鸣日用品有限公司向金华海关申报了一批出口货物,共计12把标有“YAMAHA”商标标识的吉他。由于当事人大鸣公司无法就上述货物提供授权文书或正规的购买渠道证明。经商标权利人核实认为该批货物属于侵犯其商标权的商品,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出才去知产保护的措施申请,提交了相应的担保。随后金华海关于2021年5月13日暂扣该批侵权货物。
依照《商标法》第57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大鸣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该批货物价值5400元。最终金华海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25条固定,依法没收标有“YAMAHA”商标标识的12把吉他,并对当事人处以810元的处罚金,当事人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应当履行上述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