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0-15-4000
在《商标法》中关于“在先原则”有明确的规定,在先用权指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某人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后,该先用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但该使用人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也不鞥擅自转让或许可该未注册的商标。先用权主要针对在先注册的商标,因此该制度主要在于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和地区。
假设没有在先权制度的保障,他人可以通过抢注的方式将在先使用一定年限,具有一定市场声誉且未注册的商标抢注,再反之禁止在先使用人使用自己的商标。那么作为在先使用的权利人来说,其涉及企业品牌形象、声誉、经济利益等多个方面的损失。抢注者通过这样的方式就轻而易举的别人辛苦经营所得的商标价值,实际上这种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先有权制度的设定从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未注册但在市场上享有一定声誉的商标权益,有效稳固社会经济关系,实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和先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