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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法》中十分重视先用权制度的权益维护,不仅要充分考虑在先使用人的利益还要充分保障商标权人的利益。关于满足先用权抗辩的条件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有在先使用的事实存在,主张先用抗辩的人,在他人申请商标注册前,能够提供关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了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证据;
2、在先使用的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已为相关消费者所熟悉;
3、先用权的使用范围应当限制在他人核准注册商标的使用商品/服务范围,不得任意扩大;
4、在他人核准注册商标后,先用权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应当时不构成消费者混淆为前提的原则,不能受商标权人的影响销售自家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