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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是由于注册商标申请后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人或单位有权向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这一点在《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单位或个人在提出撤三申请时,应当提交《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需要附送对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相关证据材料,符合条件的才能成功申请撤销。
1、提出撤销的商标的基础前提是该商标必须是已核准注册满三年且为有效的注册商标,若果该商标是经过异议程序后核准注册的,那么应该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已满三年去计算;
2、提出撤三的申请人,申请书中所填写的信息必须与该商标的实际注册情况相符,若有所出入可能会影响撤三申请;
3、针对申请撤销的部分必须明确填写,如商品或服务项目;
4、针对申请书文件及说明文件是外文的话,还需附送相关的中文译本;且申请书件应采用打字或印刷的形式填写。
以上是针对申请商标撤三所需注意的事项内容,无论是什么情况,申请人提出撤三申请的其书件内容必须属实、完整、具体化,无任何虚构迹象。主要符合撤三申请的受理条件的,商标局都会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