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0-15-4000
近日,浙江海宁市法院审理了两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其原告方分别为新疆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据悉,海宁市一家水果店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阿克苏苹果”、“库尔勒香梨”的原产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两原告认为该店擅自使用其商标标识容易误导消费者,构成商标侵权,并将其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原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商标注册)
经法院审理查明,两个涉案商标时原产地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针对这种商标商品的使用除了要产自特定区域,还需符合协会制定的质量标准,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水果是无权使用该涉案商标的。由于被告无法提交证据证实其使用商标是获得原告授权的,也未能证明所售商品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标准。最终,法院判令被告需立即停止销售上述水果,并依法分别对两原告处以7000元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