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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核心电器经营部所销售的洗衣机商频包装上使用了“小天鹅”字样。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第788582号“小天鹅”商标专用权,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将该电器经营所诉至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在被控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含有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文字,且被控侵权商品的外包装及机身处等所使用的企业名称中“小天鹅”的字体、大小、颜色均与原告的企业名称相同。涉案商标中“小天鹅”字体相区别,没有使用简称,符合企业名称的使用规范并非突出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另外小天鹅公司的商标商品在市场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而被告作为家电销售方,应知晓“小天鹅”商标和字号一般消费中的指向,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没有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侵犯了原告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字词提出上诉,主张该批被控侵权产品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并未实施不正当竞争,且已将250台被控侵权商品退回生产厂家。二审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上未单独使用小天鹅公司的企业名称“小天鹅”,而是使用全称“青岛美丽小天鹅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没有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企业名称字号的行为;且已将侵权商品退回生产厂家,被控侵权商品并未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被告的行为未造成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的后果,因此对原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