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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年7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广州爱驰皮件有限公司起诉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赛特百货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百货有限公司作出了二审判决。以上三被告涉嫌侵害原告第18类“POLO”、”POLO GOLF”及第25类“POLO”商标,其中拉尔夫劳伦公司在背包类及配饰类的商品上所使用的“POLO”、“POLO RALPH LAUREN”的标识,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并未构成对爱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因此,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结果,驳回了爱驰公司的诉讼申请。
在2018年9月,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曾认定拉尔夫劳伦公司的“POLO”等标识侵犯了爱驰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0万元。针对该判决被告拉夫劳伦公司表示不服并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但由于“乔丹案”、“新百伦案”的先例案件,在多次的败诉后Ralph Lauren品牌方和诉讼团队认为该案的翻案机会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