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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的纠纷中,最常见的就是商标异议欲商标争议,很多人常常分不清这两个“议”之间的区别,小编今天从多个方面为大家厘清思绪。商标异议是指公众有权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而商标争议是指商标申请人的已注册商标与他人存在相似之处,构成近似商标所引发的商标权利争议,仅限于商标本身。
从多个方面对比,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还有这几个方面的区别:
1、受理机构不同:商标异议是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争议的受理机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
2、动机不同:商标异议是由于违反了《商标法》规定,不符合注册标准的;商标争议是被争议商标与争议申请人商标在服务上构成近似商标的存在;
3、实质不同,商标异议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进行社会异议。商标争议是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在先申请基本权益;
4、内容不同,商标异议是对初审商标提出异议。商标争议是对商标权的争议;
5、申请主体不同,商标异议的申请主体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企业或自然人等。商标争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拥有在先注册权利的商标权利人;
6、申请时间不同,商标异议是在商标初步审定期间(3个月的商标公告期)内提出申请、商标争议的时间周期较长,可在商标注册证发布5年内提出都可行;
7、缴纳费用不同,商标异议由商标局审理无需缴纳额外费用。商标争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申请人等需缴纳一定的评审费用。